花饽饽“醒狮兔”走红癸卯年 烟台95后女孩云端传非遗******
(新春走基层)花饽饽“醒狮兔”走红癸卯年 烟台95后女孩云端传非遗
中新网烟台2月2日电 题:花饽饽“醒狮兔”走红癸卯年 烟台95后女孩云端传非遗
作者 王娇妮 孙睿姣
和面、揉面、压面、造型……在山东烟台95后女孩臧钗瑗的一双巧手下,面团仿佛经历了“七十二变”,一会儿成了笑眯眯的小白兔,一会儿成了威风的红色醒狮,两部分巧“合体”后,一只可爱的“醒狮兔”就诞生了。
“花饽饽是胶东地区常用的面点,每年春节前几天,家家户户都会准备花饽饽,寓意生活‘蒸蒸日上’。今年是兔年,我们制作的‘醒狮兔’花饽饽颇受市场欢迎。”臧钗瑗称。
胶东花饽饽习俗历史悠久,被广泛用于走亲访友、生日祝寿、婚庆乔迁等场合,入选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通过网络平台,臧钗瑗将胶东花饽饽技艺传播到各地。 孙睿姣 摄怀着想把花饽饽“做好做新做潮”的念头,两年前,臧钗瑗开启了创业之路。从无人支持到全网点赞,从租用车库当店面到建起五百平方米的工厂,借助互联网,臧钗瑗的事业越来越火,并将花饽饽这项非遗手艺传播到各地。
“食物一定要安全健康。”臧钗瑗告诉记者,过去人们做花饽饽,受条件限制,常用色素染色,皮是不能吃的,因此她对“染料”做了改良。
“绿色取自菠菜,红色取自红曲米,黄色取自南瓜。”臧钗瑗称,她的每个花饽饽都是纯手工制作,原料只有面粉、鸡蛋、牛奶、白砂糖、酵母等,没有任何添加剂。
臧钗瑗做的花饽饽不仅松软、香甜,而且还好看。在工作室中,她现场制作了一只憨态可掬的“醒狮兔”,胖嘟嘟的兔脸上嵌着一双笑眼,头上还戴着威风的醒狮帽,让人爱不释手。
凭借吸睛的外貌和香甜的口感,臧钗瑗的花饽饽渐渐被关注,订单从小县城走向北京、上海、杭州等地。同时,她还开发出婚庆、乔迁、抓周、过寿等系列,以及十二生肖、花束、聚宝盆、福袋、葫芦等单品造型的花饽饽。
2022年下半年,臧钗瑗将制作花饽饽的短视频上传至网络。“很多年轻人通过短视频了解到我,都来找我学习,给花饽饽的制作带来了许多新创意。”臧钗瑗称,通过短视频平台,老手艺有了新的生机与活力,不少学员学会后,回去自己做花饽饽,再通过电商、自媒体等途径销售,每个月也有可观的收入。
“一开始大家觉得年轻人做花饽饽不适合,没有出路。”臧钗瑗却认为,传承老手艺最需要年轻人,只有让年轻人把传统手艺“揉”在手中,才是真正的传承。(完)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后,还有哪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中新网北京1月9日电(韦香惠)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已正式实施“乙类乙管”。7日,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对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进一步细化。有关专家表示,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1月8日,中国边境城市——广西东兴活力逐渐恢复 翟李强 摄这些人可解除羁押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通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 1月7日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国际到达层连夜拆除入境旅客闭环转运防疫围挡 殷立勤 摄专家: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向中新网介绍,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郑戈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涉及禁止和处罚某些行为的法律领域所通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从旧原则所贯彻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理念,如果某种行为是被行为发生后的新法规定为具有可罚性,则应当按照行为时的旧法不予处罚;从轻原则是对从旧原则的补充,如果行为发生时的旧法规定该行为违法并应予处罚,但新法免除了该行为的处罚或规定了较轻的处罚,则适用新法。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是新法轻于旧法时,从轻原则适用的进一步体现。”他说。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认为,“乙类乙管”的实施,意味着刑法随着行政前置法的修改而对涉及新冠感染的行为的法律认定发生了变化。 王岳表示,《通知》对相关人员的解除羁押更符合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他向中新网解释,其中的法理在于,对于新冠病毒感染的乙类甲管措施已经实际解除,且“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在这一背景之下,人们刻意违反新冠防疫规定的现实可能性和危险性都已经下降,原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已经不足以构成对社会秩序以及公众健康这两个法益的威胁,法律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已发生变化。 “乙类乙管”实施首日的首都国际机场 中新社记者 富田 摄还有这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1月8日起,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除了刑案办理模式以外,专家认为,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王岳提到,对于因感染新冠无法到岗时,员工工资的发放;感染新冠病毒居家隔离期间,国家是否需要提供生活保障等问题待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郑戈则表示,“乙类乙管”后的法律问题还有健康码、行程码所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删除问题、“乙类甲管”期间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的处罚问题等。 对于健康码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郑戈认为,目前还有人有做核酸的需要,由于路径依赖,核酸检测结果与健康码是绑定的,查询起来比较方便,但健康码的公共用途已丧失。为此,他建议,核酸检测结果可另辟通道供个人查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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